2011年5月25日,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自治区物价局出具了《关于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2×660MW机组1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函》,同意宁东发电公司1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。
宁东发电公司1号机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制度,在1号机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结束后,宁东发电公司立即向自治区环保厅递交了《关于宁夏水洞沟电厂一期2×660MW燃煤间接空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》。4月27日,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到现场进行比对监测后,向我公司出具了《固定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》(宁环监报〔2011〕12号),该报告指出,宁东发电公司一期工程1号机组二氧化硫等六个检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均为合格,烟气流量等参数设置及计算均正确。5月19日,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处对我公司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,认为我公司1号机组脱硫设施满足环保要求。5月24日,我公司在线监测装置通过了自治区环保厅监查总队的验收。
按照相关规定,脱硫电价需在通过国家环保部验收后方可执行,而通过国家环保验收至少需要半年时间。宁东发电公司经过多方努力,在5月25日取得了自治区环保厅《关于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2×660MW机组1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函》(宁环函〔2011〕181号),该函指出:“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了环境保护‘三同时’制度。经我厅检查,脱硫设施运行可靠,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同步投运。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比对监测及宁夏环境监察总队现场端验收,运行参数稳定,烟气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,同意执行脱硫电价。”
该函的取得对于宁东发电公司及早结算脱硫电价,提高企业盈利水平,顺利实现“投产即盈利”的年度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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