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条例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、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相应处分。
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、政治立场、政治言论、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,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,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
“看到身边人沦为案中人,内心很受触动。尤其是看到他们提到年迈的父母时流下悔恨的泪水,感到既可气又可惜。”党纪学习教育期间,全市党员领导干部集中观看了本市反腐肃纪警示教育片,普遍表示深受震撼和警醒。警示教育片能取得良好效果,正是源于我们紧盯“关键少数”,不断增强纪律教育针对性的探索实践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,生活奢靡、铺张浪费、贪图享乐、追求低级趣味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,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,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点题的重大政治任务。《条例》是遵守纪律的基本标尺,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、常修课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,在抓好自身学习教育的同时,还要积极服务保障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,加强对《条例》的宣传阐释,以点带面、学用结合,推进纪律教育走深走实。
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,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明大德、守公德、严私德。
严格执纪问责,是最有力的纪律教育。没有严格执纪作保证,纪律教育就缺少内在“刚性”。回顾基层监管执法领域系列案件查处的前前后后,我深刻认识到,必须把加强纪律教育与严格纪律执行密切结合起来,有机融入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,才能既让铁纪“长牙”、发威,又让干部重视、警醒、知止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:“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,对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”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。泄露、扩散或者打探、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、纪律审查、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