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,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、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、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,使干部心有所畏、言有所戒、行有所止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四种情形,分别是: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,擅自批准其出差、出国(境)、辞职,或者对其交流、提拔职务、晋升职级、进一步使用、奖励,或者办理退休手续
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脱离实际,不作深入调查研究,搞随意决策、机械执行等行为的处分规定,释放出与时俱进纠治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,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。精准认定该行为,我们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,在上级检查、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工作时,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,党的奋斗史就是一部不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、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的历史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,搞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给予相应处分。
对于工程建设、干部选拔任用、执纪执法等领域的干预和插手行为,受请托的党员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如实记录、报告或登记,受法律和组织保护。
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、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,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、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工作失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作出处分规定。